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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僵尸车”,物业有权清理变卖吗?

时间:2023-03-03 11:52:46 来源:温州晚报

  眼下,废旧车辆霸占小区车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整治落满灰尘、长期占位的“僵尸车”,成了物业公司棘手的问题,一旦管理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纠纷。近日,瑞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1993年,徐某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名牌二轮摩托车。时至今日,该车早已过了报废年限。因对该车怀有深厚感情,徐某一直将其停放在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非机动车位。2021年8月10日,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联合发出通知,清理该地下室内长期停放占位的废旧“僵尸车”,要求车主在一周内将长期未使用的自行车、电动车移走,否则将作无主处理。然而7日过去,徐某的二轮摩托车仍在原地纹丝未动,物业公司遂指派员工吴某将徐某上述二轮摩托车拉走并出售给案外人,得款200元。

  徐某得知爱车被物业公司变卖,非常生气,称“这辆车是自己结婚时买的,对自己意义重大。之前从未看到过物业公司发的公告,即使物业公司发过公告也无权擅自处理自己的车辆。”应徐某要求,物业公司从案外人处要回车辆,但徐某发现车子局部被损坏。2022年3月,徐某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吴某将被侵权车辆恢复原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徐某的车辆已报废,且长期占用地下公共非机动车车位,已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徐某对自己的车不闻不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抛弃车辆所有权,业委会处置无主物不构成侵权;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清理废旧车辆不可能挨家挨户去通知,事前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是合理的;物业公司、业委会已拿回摩托车返还原告,摩托车的损坏是长期没有维护造成的,车辆实际上无法恢复原状也不具有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业委会对小区内长期占位的废旧车辆进行管理并无不当,但对车辆作出变卖处置没有依据。原告徐某已找回其二轮摩托车,现原告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虽称该车辆系其结婚时购置,对该车仍有深厚感情,但却将车辆长期放置在小区地下室公共区域,不闻不问,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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