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尹远讼师事宜所与被告广州市星马房地产谋划有限公司、被告魏福钱委托合同纠葛一案曾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体例无法向你们投递,遵循《中华邦民共和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现依法向你们通告投递 (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878号民事判断书,判断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星马房地产谋划有限公司于本判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尹远讼师事宜所支出讼师代办费50000元;二、被告魏福钱对被告广州市星马房地产谋划有限公司正在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担负连带偿还负担;被告魏福钱担负保障负担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星马房地产谋划有限公司实行追偿。假若未按本判断指定的光阴施行给付金钱任务,应该遵循《中华邦民共和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支出耽搁施行光阴的债务息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家当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星马房地产谋划有限公司、魏福钱合伙掌管。自通告之日起历程60日即视为投递。如不服本判断,可正在通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外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邦民法院。过期未上诉的,本判断即产生国法听命。特此通告。
相关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