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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春节前离职公司不发年终奖合理吗?法院:不合理

时间:2023-01-19 11:30:56 来源:厦门日报

  年关已近,打工人期待假期的同时还期待着年终奖,可黄某却没有这份喜悦,因为在春节前,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认定他不再享有浮动绩效年薪。近日,同安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提醒市民注意相关问题。

  【案情回顾】

  前三个季度工作考核均合格

  公司却不发绩效工资

  2020年11月4日,黄某入职厦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许诺的税前基础年薪构成为固定年薪加绩效年薪,每月固定工资为16000元,绩效工资为4000元。2021年下半年,黄某和公司无法就调整岗位事宜达成一致。2021年12月28日,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之后,黄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自己的绩效工资48000元。被裁决驳回该项仲裁请求后,黄某诉至同安法院。

  “《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绩效于当年度春节前统一发放。”黄某说,他前三个季度均有提交考核表格,考核结果均为工作达到预期,当他提交第四季度表格后,公司未予以考核评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回应称,“《录用通知书》中也明确,无论任何原因,如果员工在春节前离职,浮动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法院判决】

  员工已尽到初步举证义务

  公司应按约支付绩效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并非因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致使其不能工作至春节前并参与考核,黄某举示的证据显示其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工作达到预期,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21年度经营状况及效益,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存在不应发或少发绩效工资的情形,黄某已经尽到初步举证义务,公司仅以时间作为支付绩效工资的衡量标准,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

  由于该公司未对黄某进行第四季度考核,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黄某第四季度考核情况,故该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黄某2021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绩效工资。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黄某绩效工资36000元。

  【法官说法】

  绩效工资发放规则

  应公平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效益,也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而单纯以是否在职作为享受条件的,劳动者举证证明已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已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对应期间的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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