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福州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经过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某公司在某县某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870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有关规定。
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8月向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870平方米土地,按照100元/平方米进行罚款,共计8.7万元。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上述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到位并移交属地乡镇管理,上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该案已结案。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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