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结果十年后兄弟姐妹均成了继承人。近日,平阳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产权未及时变更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
徐某和丈夫在水头购有房屋一间,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徐某丈夫因故过世,徐某在丈夫过世后没有及时处理房屋产权问题。几年后,徐某公公也过世了。今年,徐某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才意外发现大事不妙:因为公公晚于丈夫过世,丈夫的三个姐妹、一个弟弟,对房屋均有部分继承权。
为了确认房屋产权,徐某将丈夫的兄弟姐妹诉至法院。案件立案阶段,法院考虑到妇女及未成年人子女权益的保护,欲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到继承人之一的陈某因患病卧床无法到场,遂决定适用适老助残诉讼服务机制,组织干警和调解员到陈某家中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了案件情况,并向陈某的亲属解释说明。经过调解,徐某丈夫的兄弟姐妹均同意放弃继承,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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