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院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以此为戒。”近日,晋安区检察院对一名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他向承办检察官作出了上述保证。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明知“上线”向其购买银行卡是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于去年7月23日,在晋安区某广场的一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线”。案发后,徐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考虑到他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已退赃,社会危险性不大,且系在校生,一旦判刑,不利于挽救教育,故决定对嫌疑人徐某某拟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
近日,在听证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全面了解嫌疑人的作案原因、悔罪态度和案发后表现,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希望嫌疑人引以为戒,增强法律知识学习。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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