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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酒行重复侵权,判赔12万!

时间:2023-04-24 14:48:17 来源:温州晚报

温州一酒行销售假冒洋酒,被行政处罚21万余元后,非但没有悔改,反而明知故犯、重复侵权。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复侵犯“Hennessy”“轩尼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判令被告酒行赔偿12万元。

  法国“轩尼诗”起诉索赔

  温州某酒行于2020年11月底开始营业,为了牟取利益,经营者王某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轩尼诗”等注册商标酒品在其店内销售。2021年7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酒行查获151瓶假冒“轩尼诗”系列酒,货值合计70280元,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210840元。

  2022年5月10日,法国轩尼诗公司通过公证处证据保全,在该酒行购得一瓶“Hennessy XO”干邑,经鉴别,该酒为假冒轩尼诗酒。法国轩尼诗公司针对该酒行重复侵权行为,诉至鹿城区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

  庭审中,法国轩尼诗公司提供公证取证购入的“Hennessy XO”干邑,合议庭对其与原告生产的正品酒进行对比,确认该酒瓶上的“Hennessy”“轩尼诗”“手持战斧图形”等标识与原告享有的专用权商标相同,而鉴别真伪的防伪点和正品酒不符。

  酒行停止侵权并赔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酒行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Hennessy”“轩尼诗”等标识与原告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但现有证据无法推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等信息,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酒行因商标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属于重复侵权,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判令被告酒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法官提醒

  犯了又犯加倍赔偿

  本案中,被告酒行在被行政处罚后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再次销售假冒轩尼诗酒,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不仅要按照行政处罚缴纳罚款,还要承担民事赔偿。商家要充分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及重复侵权的严重后果,依法诚信经营,否则可能承担高昂法律代价。消费者也要在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检查商品防伪标识,一旦发现买到假货,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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