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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怒刷”182万退款单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万元

时间:2023-06-26 10:44:53 来源:温州日报

  “傍名牌”“搭便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同行间恶意投诉、故意拍下大量订单后又申请退款的行为又该如何界定?

  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着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电商卖家故意在他人网店拍下大量订单后又申请退款以及通过电商平台对他人发起恶意投诉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余某赔偿原告白云公司(化名)30万元。

  2021年,白云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经营女鞋店铺,并特聘专业人士为店铺拍摄女鞋产品照片,并陆续投入669万余元为店铺商品链接进行直通车推荐和超级推广。店铺影响力越来越大。

  当年4月,白云公司接连发现自己店铺的四张女鞋图片被余某经营的女鞋店铺简单裁剪后用作详情页图片,其中余某店铺内一双小白鞋显示售价89元,累计评论1561人次,交易成功648次。白云公司遂逐一向平台发起投诉,平台经审核认定4次举报均成立。

  收到平台的投诉处罚后,余某不仅没有删除盗用的图片,反而在网上找来类似图片以白云公司盗用他人图片为由向平台发起投诉,平台经审核认定投诉成立,并对白云公司作出删除一款商品链接的处罚。

  此外,余某还找到白云公司店铺客服,以“做退款单攻击店铺”威胁白云公司撤回投诉。几日后,余某便对白云公司店铺中的三款商品链接下了19笔订单并均做了退单处理,交易数量达10396双,交易金额共计182万余元,直接导致白云公司店铺内相关商品的库存减少、退单率升高。

  次年2月,白云公司诉至瑞安法院要求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云公司主张的涉案4张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受着作权法保护。余某涉案店铺在被白云公司发起盗图投诉后,在明知自己非权利人的情况下利用网上图片对白云公司发起盗图投诉,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其投诉行为导致平台认定错误,造成白云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余某作为熟知电商平台经营规则的经营者,明知短期内大量下订单后退单的行为会对白云公司的店铺经营造成损害,却恶意刷单。被告余某的行为影响了白云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应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作出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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