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同事借款200万元用于经营,却拒绝还钱;收到法院判决书置之不理,还用他人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户收支174万余元。近日,一女子因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被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3年7月,黄某以扩大夫妻共同经营的茶叶店为由,向多年的同事林某借款160万元。2015年11月,黄某夫妻第二家茶叶店开业,以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林某借款50万元,后经多次催讨,黄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林某遂将黄某、李某诉至法院。
2019年1月,鼓楼法院判处黄某、李某共同偿还林某借款剩余本金205余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黄某、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鼓楼法院依法作出执行拘留通知书,黄某被司法拘留15日。法院还发现,案件执行期间,黄某使用案外人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户,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该账户收入支出流水共计174万余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审理期间履行部分债务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支付义务,配合法院依法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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