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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废油桶 夫妻双双获刑还要赔

时间:2023-08-01 10:48:46 来源:温州日报

  近日,鹿城区首例涉危险废物处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智某夫妻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且因损害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数年前,刘某夫妻在废品回收中发现,加工废油桶可以赚钱,于是做起了这桩生意。2017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两人租用山边土地开设废油桶回收处置加工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2台切割机、1台压平机,擅自从事废油桶回收和切割处置业务。

  2022年4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现场查获场地内堆放的待加工废桶971只,已切割加工的废油桶铁片9捆,每捆180只,以及拆解下的桶底和桶盖等,共计40.6吨。加工点地面为泥地,无防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可以看到加工处置时,废油流至地面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经过鉴定,上述现场查获的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此外,涉案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有机物污染损害,土壤受污染面积737平方米,体积393立方米,经过测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为人民币44489元。

  案发后,刘某夫妻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370元,支付清理及处置费用8480元。

  2023年5月31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两人非法处置的含有石油溶剂的废机油桶,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且经拆解后集中堆放的铁皮、桶盖、桶底均沾染有毒性危险废物,损害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已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智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两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9639元、鉴定费用4980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当天,涉案土地附近村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益心为公”志愿者组织20余人旁听庭审。

  据了解,生态补偿损害费用已到位,被污染土壤修复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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