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公司管理者,出于私利或碍于情面,替未在公司供职的亲朋好友“挂靠”社保,但这类行为也容易引发纠纷。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存在社保缴纳关系,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报酬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兰先生与刘先生为多年好友,2014年,兰先生表示希望将社保“挂靠”在刘先生的公司,刘先生应允了其请求。2021年公司将兰先生医社保移除,兰先生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并得到支持。公司不服,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成为争论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应以实际用工为条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但仅凭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情况,并不能当然认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
最终,结合在案证据,法院从案涉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发放、与其他同事接触等各方面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判断,认定刘先生的公司与兰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判决公司无需向兰先生支付相关工资及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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