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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丨国内信用证在建筑承包工程结算中的应用

时间:2018-08-16 11:46:17 来源:网络整理

  开证行可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区分结算要求和方式,对国内信用证的服务描述、单据条款、附加条款详加规定,以此来约束承包方的履约行为,同时为承包方按时收款用于施工建设提供保障。

  新版结算办法的出台,将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拓宽至服务贸易。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新的结算方式引入建筑工程承包服务中,成为银行拓展国内信用证市场的契机。建筑工程承包具有其独特的行业特点和结算要求,本文将从分析建筑工程承包项目的结算特点入手,探讨国内信用证在建筑承包工程结算中的应用,并针对存在分包商的情况,浅析转让国内证的适用性。

  建筑承包工程结算,是指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与发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实际情况、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就承包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一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价的工作。

  (1)工程预付款:指在包工包料承包方式下,发包方在开工前拨付承包方一定的资金,该资金构成承包方为承包该项目储备主材、辅材、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原则上预付款比例在合同金额的10%—30%之间。

  在实践中,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本文中的发包方是对业主方、发包方、发包人等相似概念的统称,承包方是对承包人、施工方、施工人、承包人的统称)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发包方按规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在发包方扣回全部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方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鉴于已开立银行保函,工程预付款不适宜使用国内信用证结算。

  (2)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并向发包方申请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通常以月计算,其流程为:工程量的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核实并确认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通常,发包方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发包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如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应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该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是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的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施工企业在上旬末或月中旬向建设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交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须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提交资料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

  二是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按施工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三是竣工后一次结算。一次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综上,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方法相对货物贸易结算有其特殊之处。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的建筑具有产品造价高、周期长等特点,由此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垫支大量的资金。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若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势必会影响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进而影响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所以除工期较短、造价较低的工程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价款外,大多建筑承包工程采用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等方式。

  新版结算办法实施后,将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放宽至服务贸易,对国内信用证的效期不再做硬性规定;同时,增加了转让环节。这些变化都为国内信用证在建筑工程服务项目中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支持和便利。

  根据人民银行新版结算办法,各商业银行相应对国内信用证服务贸易准入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建筑服务行业准入范围的规定,通常是对工程类业务的申请人(发包方)和受益人(承包方)的建筑承包资质予以明确要求。建筑类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种类别。施工总承包可分为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企业本身实力和承包工程范围。

  建筑类企业资质情况可在各个地区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查询。大部分的省份都公开自己省份建筑企业的资质类型和等级,而且信息来自政府网站,相对来说较为真实准确。另外,还可在建筑网查询。在建筑网的企业展示栏目,除可查询建筑企业的中标业绩、荣誉信息外,还可查询企业的资质情况。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建筑产品价值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工程结算必须采取阶段性结算的方法。根据建筑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几种结算方式,本文分别探讨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如何应用于工程项目结算,并简要分析实际业务层面应如何设置服务描述、单据条款和附加条款用以满足建筑承包工程结算的需求,保证款项的顺利支付,防范相关的业务风险。

  (1)按月结算方式。按月结算即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其中涉及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合同双方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服务描述部分明显不同于货物贸易。建议在建筑承包工程结算中,服务描述可设计为:承建XX工程项目,合同价格XX万元,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结算时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或“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及发票金额付款,国内信用证总金额为XX万元(具体描述可根据合同约定做相应调整)。

  单据条款除正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建议提交:由受益人出具的且由发包方或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

  其他条款:除常规条款外,应加入“信用证金额允许XX%上下浮动,待竣工结算金额确定后,结算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部分,由申请人与受益人通过电汇方式自行结算”。

  (2)分段结算方式。分段结算是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分阶段编制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方。其中涉及的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及支付方式,应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服务描述建议设计为:承建XX工程项目,合同价格XX万元,按照工程进度,在每一个完工节点,按工程师确认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结算时根据“竣工结算书”和“分阶段验收报告”及发票金额付款,国内信用证总金额为XX万元(具体描述可根据合同约定做相应调整)。

  单据条款除正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建议提交:由受益人出具的竣工结算书;由受益人出具的,且由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分阶段验收报告,或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单。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单须明确记载建筑工程的施工地址,以及工程的开始日期、竣工日期及验收日期;须由建筑工程施工公司出具并盖章,并须有申请人或信用证规定的第三方签署的“验收合格,同意结算工程款”字样或类似表述,并签字盖章,且应有工程监理方的签字和盖章,并应表明其为工程监理方。

  (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该结算方式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竣工结算属于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最后一个结算环节,因此该阶段的结算方式应该是承接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无论工程进度款结算采用何种方式,只要支付工具是国内信用证,则竣工结算部分都应包含在国内信用证中,作为建筑工程结算的组成部分。

  存在分包商的国内承包工程项目中,发包方通常通过招标的方式,面向具备投标资质的承包方(总包)出具招标通知书;承包方在投标并中标后,本身并不承担具体的施工建设任务,而是将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方(通常为不具备投标资格,但具备较高建筑资质,可按业务方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在上述存在分包商的国内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中,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商需共同签订承包合同,三者均以合同参与方的身份在承包合同扉页列明;但合同中通常仅规定发包方和分包商的责任、义务,缺乏对总包商除投标之外的行为约束。

  保函通常为建筑承包工程中常见的银行业务品种。但在上述三方承包工程中,因承包合同中通常对三方(尤其是总包商)的责任、义务无明确清晰的约定,权责分工不清,如果出现纠纷,无法确定追索方向,往往无法满足银行对正式三方协议的要求,保函的出具面临一定困难。

  作为信用证中重要的信用证类型,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但在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出台前,受限于政策要求,国内信用证无法转让,受益人仅能到期索款或到期前融资,不能转第二受益人兑用,提高了中间方的结算成本。新政的出台,增加了转让,拓宽了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为工程分包商提供了结算便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企业利用国内信用证进行服务贸易结算的需求。作为工程承包商,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分包商时,可采用国内信用证方式,通过整合资源来降低其自身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对开立保函,银行在为发包方开立以其为申请人的国内信用证时,对基础建筑承包合同的审查应侧重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对工程款结算的相关规定和约束,对三方权利义务的要求相对保函可适当降低。

  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中,发包方的工程结算资金支付通常并不积极也不及时,承包方因此会面临资金周转压力。如采用国内信用证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款结算,承包方可申请叙做买方付息的国内证融资产品。这样,不但可获得银行的支付保证,还可获得资金融通,极大地缓解资金周转压力,为其开展下一分段的工程项目施工提供资金支持。

  作为服务贸易中的建筑工程服务项目,其服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具备自身特点。在建筑工程服务项目中,如何判断项目进度及项目施工情况是关键。作为开证行,可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按照不同的结算要求和方式,对国内信用证的服务描述、单据条款、附加条款详加规定,以此约束承包方的履约行为,同时为承包方按时收款用于施工建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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