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向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兑现50000元举报奖励。这是《湘江新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施行后的单笔最高额度奖励,同时成为长沙市首例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专项举报奖励。
2024年11月,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坪塘街道桐溪置业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未依法上报。接到举报后,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对该起举报进行核查。
经调查,2024年9月4日,该项目在进行电梯导轨和机房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当事人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然而该企业未依法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属于瞒报事故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及时、准确、如实、完整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个别生产经营单位漠视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彰显了湘江新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决心和诚意。
湘江新区将持续强化举报措施力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方式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将全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有渠道、过程有保障、查实有奖励。(撰稿:向玲娅 一审:许晴枫 二审:肖毅)
迟报瞒报事故决不能容忍
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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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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