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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上天气露天作业劳动者可领高温津贴

时间:2025-07-09 11:15:32 来源:

  盛夏时节,高温酷暑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国家和地方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政策,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那么,什么是高温津贴?是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该怎么办?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并不等同于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的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畴内的强制性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一般而言,防暑降温费的支付标准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

  据悉,我省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7、8、9四个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此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的发放也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就应该拿到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并非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0714-6286299、0714-6286399向黄石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记者 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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