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法治内蒙古和平安内蒙古建设中的作用,深入落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创新人民调解体制、机制,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我区位于祖国北部边疆,是国家向北开放“一带一路”重要的桥头堡和重要的首都环京护城河,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保持边疆安全稳定意义重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一定要抢抓机遇,从落实十九大部署要求和保持民族团结、边疆稳固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筑牢维护边疆民族地区安全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意见》要求,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12348”人民调解指挥体系,突出苏木、乡镇(街道)调委会骨干作用,夯实嘎查、村居(社区)调解组织根基,拓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覆盖面,打造品牌调解工作室。要持续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员队伍管理,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组建自治区、盟市两级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团,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建立咨询专家库,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基础,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意见》要求,要不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完善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导入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输出机制,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硬化调解考核评价机制。要全面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规范发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人民调解统计备案,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制度规范。要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拓展,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
《意见》强调,要切实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组织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建立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作,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推动落实政府的经费保障责任,建立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和案件补贴制度,抓好司法所标准化和达标创建工作。
相关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