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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夺股权虚假诉讼 十三抓十三放犯案却逍遥法外

时间:2018-08-13 10:42:51 来源:法制与社会

抢夺股权,不择手段

 2017年5月19日,卓有米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卓杏生、卓友才、王小兵、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起诉到山西省高院,称其与卓杏生在2007年7月28日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与卓杏生共同投资9200万元收购山西和顺上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经营权及所有股权,收购成功后一直由卓杏生负责经营。但2010年4月18日,卓杏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有股权出让给了王小兵,此举侵害了卓友米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卓友米要求返还所有的股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查封了王小兵的股权,案子却拖了一年多迟迟未予审结。

 据相关人员说,卓杏生为了抢夺王小兵持有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不择手段与卓友米(系卓杏生侄儿)伪造证据,妄图进行虚假诉讼侵犯王小兵的合法股权。当时在场的有好几人。其中一位姓郭的先生表示,对他们的策划过程听得一清二楚,他可以证明卓杏生伪造证据,串通虚假诉讼的恶劣行为。

 案件的相关人员向记者表示,卓杏生、卓友才、卓友米等人多次合谋涉嫌以不同形式进行虚假、重复诉讼,不仅扰乱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秩序,而且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已经向山西省高院院长、山西高院监察室吴民一主任递交举报信,并与案件主审法官电话多次说明情况,举报卓有米及卓杏生等涉嫌虚假诉讼,希望移交相关部门。

 2018年6月26日,记者走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约见监察室吴民一主任,想要了解下投诉材料是否签收,对于投诉举报信件的看法,但是距离发稿前,都未能约见到吴民一主任。

朔及既往,不停纠缠、混淆视听,败诉后仍不停提起诉讼

 经了解,早在2008年,王小兵家人和卓杏生签订《准格尔旗怀远壕赖沟煤矿合作开采补充合同》(以下简称《开采补充合同》),因卓杏生违约无法履行合同,又一矿多卖把煤矿转让给陕西人王先生,经过王小兵不断交涉,于2010年4月18日,王小兵、卓杏生、卓友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一种延续。因卓杏生无法按合同约定履约投资回报,根据合同约定,卓友才将持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10%股份转让于王小兵,当时获得了鸿润煤业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及山西省晋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且进行了工商登记。由此,王小兵合法持有鸿润煤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没想到卓杏生对已转让王小兵所持有的股份心存杂念,便不停纠缠,混淆视听,多次提起诉讼企图抢夺已转让给王小兵的股权。

 在2012年卓杏生及卓友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小兵及其家人签署的两份合同无效,返还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但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2012年10月8日,卓友才又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因在股权变更自己签名被造假、股东大会自己作为股东不知情等事由,诉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错误,要求撤销变更登记。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卓友才上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被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卓友才又以民事诉讼,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卓友才持有12.25%股份,因行政诉讼已经确认10%股权已合法转让给王小兵,重复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以上种种,就能发现卓杏生等人为了抢取股权可谓不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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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护伞,组织黑恶势力,制造6.22暴力 “打砸抢”事件

 2011年6月22日因卓杏生准备倒卖山西省和顺县上元矿区的矿产资源用于非法融资,于是卓杏生组织了社会黑恶势力及闲散人员200多名打手,手持砍刀、铁棍、铁锹、木棍、来福枪等作案工具冲进山西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公司驻地,殴打工作人员,多名暴徒冲入办公室打砸、抢劫,对所在地和顺县社会治安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当地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破案,2011年7月6日和顺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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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事件轰动一时,被多家媒体报道,其中包含凤凰网、华夏时报、民主与法制杂志等大型媒体。但震惊当地的6.22“打砸抢”事件,组织实施者卓杏生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相关当事人告诉记者,“打砸抢”事件,到现在是不了了之。据说是,当时和顺县公安局要抓捕卓杏生时,时任山西省公安厅的一位副厅长直接给当时的和顺公安局长打电话说抓捕卓杏生要经他同意,该案在其保护伞的运作下,涉案犯罪人员及主犯卓杏生依然未受到法律的惩处。

 国家打黑除恶的是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为维护权益,社会安定,相关人员向山西省公安厅打黑办递交举报材料,2018年6月29日,记者走访打黑办目前他们已经接到了相关人员的举报,正在对此案进行初步调查。

 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银行贷款、破坏耕地、偷逃所得税、吸毒等案件,在其保护伞运作下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法理何在???

 2006年7月31日,卓杏生在鄂尔多斯诈骗杜海军、乔存学1.46亿元,被鄂尔多斯警方于2008年5月抓获归案,在他退赃6000万元后,无罪释放。2010年初,卓杏生以投资煤矿高额回报为名,骗取严留贵等人投资款共计4300万元,后中断通讯逃匿,于2012年4月份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缉。2011年10月4日下午,卓杏生又因为合同诈骗河北常青实业有限公司2.4亿元人民币被石家庄警方抓捕,在他的强大保护伞的活动之下,又被释放。2011年11月,卓杏生因倒卖煤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山西宁武县公安局批捕在逃,又是在其保护伞的运作下到公安局做了笔录后就被取保。2014年6月,卓杏生、卓友米叔侄俩因诈骗河北常青实业有限公司被河北石家庄市公安局第三次逮捕,被关押两年半后,于2016年年底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罪释放。卓杏生、卓友米还利用掌控的山西省昔阳县三都煤矿骗取银行的贷款,进而用于自己的消费挥霍!

 据了解,受害人们曾多次向公安部门报案,而大部分公安机关却不敢立案,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难道不是卓杏生的保护伞起的威慑作用?为什么卓杏生犯案累累,但每次都能逃避法律的制裁?要么取保候审不了了之,要么检察院不批捕,要么法院无罪判决总能逍遥法外?像卓杏生这种涉案多起却未得到法律的惩处,背后该是有一个多么强大的保护伞在为其撑腰啊!如果连卓杏生这种为首的黑恶势力都无法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那不禁要试问:全国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难道是有针对性的?是不是卓杏生在山西的保护伞根深蒂固,只有异地外省办案才能查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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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当事人不禁有个疑问,既然卓杏生无罪,那就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的错案了,如果是错案,那为什么没有对办案机关进行错案追究?这边卓杏生真的无罪释放了,然而此案的判决文书根本在网上看不到。无独有偶,今年5月9日,卓杏生再次被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抓捕归案,在其保护伞的运作下,6月15日又被取保候审。

 为弄清楚石家庄诈骗案无罪释放及宁武县非法买卖土地破坏耕地被取保候审的情况,2018年6月28日,记者来到宁武县公安局了解情况时被告知,此事需要到忻州市公安局宣传处批准,而市局宣传处却告知,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不方便透露情况。同年7月2日,记者专程赶到石家庄中院,就此事采访该院院长以及主审法官,了解其中的内情,令人遗憾的是,该院任何人都不愿意和记者接触。但是该院的工作人员将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一事玩得是炉火纯青。

 采访结束时,记者不禁想到举报人王先生的几句话“八年间,我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卓杏生的犯罪行为,却都石沉大海、不了了之,难道国家的打黑除恶斗争只是口号、表面功夫而已?为何像这种屡次犯案的黑恶势力头目总能脱身?”

 “为何卓杏生能多次多地被警方立案通缉,被抓后却没多久就被取保,接着就不了了之?多少受害者因卓杏生而家破财亡,他却逍遥法外,天理何在?”(夏翠平)

来源:http://fzgc.fzyshcn.com/news/1610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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