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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任丘:一纸协议背后的原公安副局长受贿罪疑云

时间:2018-07-04 11:06:19 来源: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张翼羽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因西汉大将军任丘在此筑城为防海口而得名“任丘”,其位于河北省中部,西临白洋淀,是神医扁鹊故里,华北油田总部所在地。

  2004年3月退居二线的任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爱田的家乡就在此。11年前的一纸协议,让张爱田从此坠入深渊。5年前,被开除党籍的消息让他不再沉默,开始了上访之路,从此,北京、河北留下了他一串串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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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田向记者指出着曾经挖掘管道的地方

  一纸挖石油管道的协议

  2006年8月9日,卖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油田分公司)和买方沧州市新华区建鑫物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签订了“任一联”“任二联”至沙河桥加热加压站输油管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8·9合同”),合同约定:……从合同生效之日起240日内,乙方(建鑫公司)自行将标的物取出并运走,管线挖出后地面恢复到复耕状态……。

  2007年4月13日,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资产设备管理中心与建鑫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以下简称“4·13协议书”),约定:“……(“8·9合同”)合同约定建鑫物资开发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40日内将标的物取出并运走……经双方协商并现场察看,施工满足原合同要求,第一采油厂同意退还保证金,并达成如下协议:1.原合同不针对第三方。2.剩余没挖出管线产权归第一采油厂。没有第一采油厂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继续挖管线都属非法行为。3.原合同约定建鑫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纠纷(含行政处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继续有效。”

  据建鑫公司副经理田某良和沧州市亚太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经理赵某平后来的询问笔录和庭审证言可知,他们在任丘市施工期间,遭到当地农民的阻止,2007年10月,他们通过贾武强找到了时任任丘市公安局保卫油田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的张爱田,以协调与当地农民的关系。

  据该案案卷显示,在协调过程中,田某良和赵某平给张爱田看了所谓的“8·9合同”,可这份合同被做了修改,将“合同生效之日起240日内”改为了“合同生效之日起540日内”。从2008年4月24日,建鑫公司开具的该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与沧州亚太公司赵某平,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挖掘任丘境内华北石油报废管线,特此证明”的证明来看,他们开始了非法挖掘任丘市境内管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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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合同和原始合同的对比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沧州市亚太公司赵某平和乙方保卫油田建设办公室签订了《管道挖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在开工之前首付给乙方11万元,用于开工前的赔偿工作,其他费用按挖掘管线顺延付款。完工后全部付清。协调费造价每米管道按100元计算。一次包死,甲方不再付任何费用……”赵某平和张爱田分别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签订后的2007年11月16日、21日,张爱田个人银行账号收到了两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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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管道协议书》

  张爱田表示:“因为和高文庆等人是朋友关系,在田某良和赵某平于2007年7月通过高文庆等人找到我时,我通过和涉及挖掘的几个村的村干部协调,觉得此事可行后,才在赵某平起草的《管道挖掘协议书》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我们就开始施工。在挖掘了1750米管道后,有村干部跟我说,别给他们协调了,他们的合同(即“8·9合同”)早就过期了。”

  随后,张爱田找到了华北油田公司采油一厂保卫科科长刘书良询问合同的事,刘书良给他看了“4·13协议书”。此时方知自己上到受骗的张爱田,在愤怒之余,立即表示自己不能再给田某良和赵某平协调此事了。“没想到,田某良对我说,你不给我们协调,我们就去告你。”当时,张爱田对田某良等人说要告自己一事并未放在心上,用他的话说:“我又没犯法,有什么怕告的,你们去告吧。”慢慢地,大家对此事就淡忘了。直到2008年4月,田某良和赵某平等人在任丘市北汉乡偷挖了200多米管道,当地村干部举报给张爱田和刘书良后,他们去现场制止了继续挖掘。

  被认定犯受贿罪、行贿罪

  2008年5月6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华区检察院)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沧州市检察院)批准,由新华区检察院反贪局对张爱田进行初查,28日,由沧州市检察院指定新华区检察院管辖。6月3日,新华区检察院对张爱田刑事拘留,16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2008年10月10日,新华区检察院侦查终结收,以张爱田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盗窃(未遂)罪向新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08年11月17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中院)指定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华区法院)审理张爱田涉嫌贪污、受贿一案。

  在2008年11月22日,新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张爱田:

  一、涉嫌贪污罪。2007年11月份,张爱田利用负责任丘市公安局保卫油田建设办公室的职务之便,在协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建鑫物资开发公司买卖底下废石油管道的合同”中,于2007年11月16日、21日分两次共收取协调费20万元。在挖掘施工中,除付前台寺村、后台寺村、陈边村赔偿费4.8万元,陈某某协调费2万元,贾某某费用2万元之外其余11.2万元被张爱田占为已有;

  二、涉嫌受贿罪、行贿罪。2007年年底,张爱田在得知“8·9合同”中止后,通过刘书良协调,得到华北油田公司采油一厂财务总会计姜必武同意张爱田挖掘废石油管道。2008年年初,张爱田雇佣李文波等人,将华北油田公司采油一厂价值25.2185万元、长度为835米废石油管道挖出后卖掉。除李文波扣除费用3.1万元和付给任立民、刘书良协调费7.2万元、1万元外,剩余13.9158万元被张爱田索取。

  新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爱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2.75万元(张爱田共收取协调费20万元,在挖掘过程中,支付前台寺村、后台寺村、陈边村赔偿费3.3万元、3.95万元、8000元,支付陈某某协调费2万元,支付贾某某费用2万元,支付高文庆、金某某、尹晨光劳务费3万元,退还赵某平协调费2.5万元,其余2.45万元被张爱田占为己有;2008年春节期间,在处理牛村原油泄漏事件中,张爱田支取协调费5.6万元,支付北辛庄派出所1.6万元,支付刘书良协调费1万元,支付高文庆、金某某、尹晨光、许玉宝、朱某劳务费2.5万元,支付许玉宝租车费2000元,其余3000元被张爱田占为己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爱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2009年10月12日,新华区法院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1号判决,判决张爱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挖掘管道协议书》是属于民事合同,虽然是以‘保卫油田建设办公室’这个任丘市公安局的内部虚设的单位的名义,但实际履行人只有我。我既未动用公安局任何警力、财力,20万元款协议款也是建鑫公司打到我的个人账号上的。况且,这20万元我当时已经全部用于支付人工费用和土地补偿费用等,我自己不但没得钱,还多给了。刘书良收到过两次1万元,一次是牛村原油泄漏事件中给了1万元协调费;还有一次是2007年11月20日,我让高文庆给刘书良1万元的招待费。”因不服新华区上述判决,张爱田于2009年11月12日提起上诉。

  2010年8月18日,沧州中院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爱田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有的事实尚不清楚”裁定:撤销(2009)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发回新华区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1月12日,新华区法院认定张爱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2.7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爱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决张爱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三年后被开除党籍

  重审判决后,张爱田仍不服,表明自己要继续上诉。“这时候,时任的新华区法院一位副院长跟我说,你也别上诉了,工资、公职什么都不收影响,等退休了就没事了。我说既然已判刑怎么什么都不受影响呢?他说这你就别管了,怎么办是我们的事。我就听了他的话,没有上诉。”张爱田向记者表示,自己从2008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至200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一共被羁押463天,先后更换过5个看守所,家人和自己都受到了很大的外界压力,妻子一度患病住院。考虑种种后,他决定先妥协,看看是否如这位副院长所说。

  令人奇怪的是,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张爱田的党籍和工资待遇真的没有变动。这也让张爱田对上诉一事释然了。

  然而,就在近三年后,张爱田突然从别处打听到,2013年7月10日,任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任丘市纪委)对他作出了《关于给予张爱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随后不久,他的退休工资也被停止发放。对于为何近三年后才作出《关于给予张爱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任丘市纪委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的档案记录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不便给予记者看,任丘市纪委只对张爱田作出了开除党籍的决定。而对于为何近三年后,张爱田退休工资才停止发送和停发工资的具体工作流程,任丘市公安局政治处任处长表示他就职时间短并不知情,需要调取资料后得知,但在面对记者采访时和采访后多次电话联系,直至发稿前,均为得到其答复。

  案件疑点重重

  作为一名党龄很长的共产党员,张爱田实在是无法面对这一结果,故开始了他的上访之路。

  2014年6月6日,河北省法律专家委员会出具了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殿山、河北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李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振军、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陈金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刑一庭庭长杜清泉五位专家参加论证的冀法专论字﹝2014﹞第002号的“任丘市公安局张爱田受贿、行贿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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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法专论字﹝2014﹞第002号中专家论证意见和结论性意见内容

  在冀法专论字﹝2014﹞第002号专家论证意见中写道:“(一)本案中的20万元在性质上完全是用于补偿费和劳务费的民事行为,根本不涉及所谓受贿的问题……(二)证据材料显示,20万元的具体指出情况是:前台寺村补偿费和劳务费3.3万元;后台寺村补偿费和劳务费3.95万元;陈边寺村补偿费和赔偿费8000元;辛中驿派出所2万元;贾某某施工费2万元;采油一厂(即上文中提到高文庆转交给刘书良的)招待费1万元;许玉宝施工队1.3万元;高文庆、尹晨光、金某某劳务费1.3万元;退还亚太公司2.5万元。以上总支出21.36万元,多支出了1.36万元……2008年春节期间,张爱田在处理牛村跑油事故(原油泄漏事件)的劳务费过程中受贿3000元的事实也是不存在的。中标购买跑油漏原油的李某某共拿出5.6万元劳务费。证据显示,这5.6万元劳务费的具体支出情况是:北辛庄派出所1.6万元;刘书良1万元;高文庆、许玉宝、尹晨光、金某某、朱某各5000元;许玉宝租车费2000元;尹晨光租车费2000元;公安局某某号警车修车费1000元。以上共计支出5.6万元……”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张爱田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行贿罪。

  上述专家论证中提出的﹝2010﹞新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中未认定的张爱田支付许玉宝施工队费用1.3万元;高文庆饭费5000元;采油一厂保卫科(即上文中提到高文庆转交给刘书良的)招待费1万元;协调招待费8000元;加油费2100元;尹晨光租车费2000元;修车费1000元,许玉宝、高文庆、尹晨光均表示,对于这些费用,他们在被询问和庭审作证时,多次承认和作证过,但检察院和法院并未给予认定。

  对案件中的种种疑点,记者采访了沧州市中院、新华区法院和新华区检察院,沧州市中院表示会以书面形式回复给记者;新华区法院一位副院长表示,当时办案的法官因心脏问题已经一周未能上班,待其上班后给予记者答复;新华区检察院政治处工作人员表示,待其培训结束后调卷查看,再给予记者答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上述部门的答复。

  2014年8月24日,张爱田的申诉书有了正式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信代字(2014)第0178号文件:关于交办全国人大代表周代表转去张爱田来信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现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周代表转送张爱田的来信转去,请责成有关单位办理并请承办单位在三个月内给周代表回复办理情况并函告我局。”

  满心等待再次对案件调查的张爱田,不想一等就是一年,杳无音信。随后,他又开始了上访之路,“我一路上访,但我只反映我自己遭受的情况,从不闹访”。

  后来,在朋友的建议下,张爱田向新华区法院和沧州市中院提出申诉。2016年2月3日、9月22日,新华区法院、沧州市中院均驳回其申诉。

  如今的张爱田还走在上访的路上,他表示,8年前的不上诉的妥协已经注定是一个错误,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声誉,他不会再妥协,不论未来将会如何,他都要坚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而且,他也有着自己的不解,“田某良和赵某平原本就是违法挖掘属于华北油田公司的管道,自己受骗苏醒后,阻止过他们的违法行为。可之后,自己确背上了受贿、行贿的罪名。已经过去八年了,自己的案件究竟何时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对于整个事件,记者本欲采访田某良和赵某平,但通过启信宝查询,建鑫公司已被吊销执照,搜索不到亚太公司的任何信息。高德地图也查询不到建鑫公司和亚太公司的地理位置。

  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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