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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23-02-20 18:37:34 来源:温州日报

  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蔡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退缴在案非法所得11万余元,上缴国库。同时,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万余元,用于在东海海域增殖放流大黄鱼苗,共同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福建籍被告人蔡某系某船的股东之一,2021年8月,他购置起网机和网具并雇佣张某为该船船长。同年8月18日至9月5日期间,张某受蔡某指挥,驾船搭载7名船员从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南港码头出发,在东海海域进行拖网作业,捕捞水产品共计2.4万余斤,销售所得10万余元。

  直至2021年9月5日18时许,涉案船只在东海海域被海警查获,现场查获起网机2台、网具5张及渔获物954.4公斤。

  经查,涉案船只核准的生产方式为“钓具”,但其生产所用单拖网,网具网目尺寸为20毫米,小于东海区拖网网类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54毫米。

  案发后,蔡某主动到温州海警局鹿城工作站投案。

  经鉴定,被告蔡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东海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价值共计44万余元。

  去年11月,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蔡某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生态修复金,予以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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