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安法院以诉讼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关材料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协商煤炭买卖及具体数量和单价。2021年5月至6月,原告应被告要求以“某公司”为发货单位,分66批次将价值合计2045128.8元的烟煤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后收到银行转账合计140万元。7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告知尚欠货款645128.8元。被告于数日后回复“知道了”,此后再未还款,以致成讼。
诉讼中,原告出示了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出库单、过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为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对原告通过微信出具的对账单未持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645128.8元可以认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即时通信数据,被当事人提交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越来越多,成为电子证据的重要类型。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以及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与出库单、过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欠款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关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