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上购买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如果碰到纠纷能像普通商品一样退货吗?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徐某于2020年注册成立了一家宠物店,经营范围包含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等。
2022年9月的一天,小蒋通过网络视频,从徐某的宠物店选购了一只白色萨摩耶母狗,价格1300元,并于同日转账付款。宠物店承诺:宠物狗已打两针疫苗、三次驱虫,将通过托运送货。次日,经宠物店介绍,小蒋又购买了狗粮等共计650元。
小蒋收到宠物狗后发现该萨摩耶为公狗,且未附检疫证明。小蒋遂将宠物狗送往宠物医院检查,花费162元。后小蒋联系宠物店,要求其提供宠物狗疫苗本,但宠物店仅向小蒋提供未经盖章的疫苗本。
双方协商无果,小蒋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退还买狗费用,并3倍赔偿,退还狗粮费用,赔偿医药费等。诉讼中,狗粮已全部用于喂养案涉宠物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买狗事宜,小蒋支付了买狗费用及狗粮等费用,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宠物店未依照约定向小蒋交付一只萨摩耶母狗,且宠物店亦未能提供案涉宠物狗相关检疫证明,其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视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小蒋主张宠物店退还买狗费用1300元并赔偿医药费162元,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小蒋应将案涉宠物狗退还给宠物店。
因小蒋购买狗粮等产品是基于宠物店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狗,现宠物店未能交付,导致小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购买狗粮等费用,宠物店应予以退还。虽然宠物店交付的宠物狗不符合双方约定,但小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宠物店需3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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